客服

星野啊
星野啊
5天前
NEXON或涉嫌违反韩国多部法律
BA日服已经实装了新卡池机制
以下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参考!

一、废除旧版“招募点数”200抽稳定兑换机制,且未充分提前告知

不合理之处: 旧版机制下,玩家每抽累积1点招募点数,攒够200点可直接兑换当期UP角色,中途抽出UP角色点数也不会清零。此次在5.5周年直播中突然宣布废除该机制,次日即实装,信息发布仓促,被制作人本人承认“引发了玩家的困惑并伤害了信任”。

可能违反的法律:

·韩国 《电子商务等领域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21条第1款第1项:禁止经营者“告知虚假、夸大事实或者采用欺骗手段引诱消费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干扰取消认购、终止合同的”行为。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KFTC)在NEXON案(2024年)中认定,游戏公司将概率或机制调整为对用户不利却未予充分告知,构成欺骗性营销行为,NEXON因此被处以116.42亿韩元(约合人民币6300万元)的史上最高罚款。

二、引入“招募充能”大小保底,抽到UP即清零计数

不合理之处: 新机制下,累计100抽必出三星(仅50%概率为UP),200抽必得UP。一旦抽到UP角色,充能计数立即重置为0。旧版点数不会因抽到UP而清零,可用于兑换额外角色;新版抽到即清零,双UP卡池要拿两个角色需从头再攒200抽。

可能违反的法律:

· 韩国《电子商务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若该机制的设计被认为有意掩盖实际获取成本、使消费者难以正确判断真实支出,则可能构成“以欺骗性方式引诱消费者交易”。KFTC在Webzen案(2025年)中明确,对付费概率型道具的获取概率进行虚假告知,或予以隐瞒、遗漏等欺骗性方式,引诱消费者进行消费,即构成违反《电子商务法》,Webzen因此被处以1.58亿韩元罚款。

三、两类“招募充能”互不通用,增加理解与计算成本

不合理之处: 新机制下存在两种独立计算的充能——“招募充能”(普通池适用)和“限定·招募充能”(限定池适用),两类计数互不通用。

可能违反的法律:

· 韩国《电子商务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过于复杂的规则设计若被认为有意使消费者难以理解真实获取成本,可能被视为违反该法关于禁止欺骗性手段的规定。根据KFTC发布的《在线暗模式消费者保护政策方向》,以“诱骗性问题”方式——即向消费者提出使其做出非预期回复或选择的问题,或需要过多注意力才能理解的问题——属于应当规制的暗模式行为。

四、“招募次数奖励”当期有效、不可跨池继承

不合理之处: 官方新增的抽卡累计奖励(十连券、养成素材等)仅限当期卡池有效,无法跨卡池继承。

可能违反的法律:

· 韩国《电子商务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该设计进一步增加了玩家的沉没成本和决策难度,结合前述机制变更,整体上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系统性的欺骗性营销行为。根据KFTC的执法实践,隐瞒、遗漏对消费者不利的重要信息以诱导交易,本身就足以构成违反该条款。

五、未充分说明变更对消费者总体成本的实际影响

不合理之处: 官方虽声称“单拿一名UP角色所需资源整体小幅下降”,但同时承认重复抽取、多角色囤积的成本显著抬高。对于经常推出双UP或限定连发的《蔚蓝档案》而言,这实质上是变相涨价。

可能违反的法律:

· 韩国《电子商务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KFTC在NEXON案中认定,遗漏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变更本身即构成违规。即便概率公示本身无误,仅未充分告知对用户不利的重大变更这一点,就足以违反《电子商务法》。

六、新卡池机制下的概率公示可能存在合规隐患

不合理之处: 新机制中“100抽必出三星(其中50%概率为UP)、200抽必得UP”等概率信息虽然有所公示,但“招募充能”计数规则复杂,两类充能互不通用、抽到UP即清零等关键机制可能影响玩家对实际获取概率的正确理解,存在未充分、清晰地公示影响玩家判断的关键信息的嫌疑。

可能违反的法律:

· 韩国《游戏产业振兴法》第33条第2款:游戏经营者必须在游戏本身、官方网站、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清晰标示该游戏所使用的概率型道具的种类及各类道具的获取概率。该义务要求公示内容不仅包括基础概率,还应涵盖“可能对游戏用户判断是否购买、使用概率型道具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事项”以及“可能导致游戏用户作出非预期决策的事项”。新机制下复杂的充能规则若未充分公示其对实际获取概率的影响,可能构成违反该条款。
· 韩国《游戏产业振兴法》第38条第9款:对于违反概率公示义务(未公示或虚假公示)的行为,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有权责令整改。
· 韩国《游戏产业振兴法》第33条之2第1款:若游戏经营者因违反概率型道具标示义务导致游戏用户遭受损害,应对该游戏用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经营者能证明自身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 韩国《游戏产业振兴法》第33条之2第3款:若法院认定游戏经营者故意违反概率型道具标示义务,可在损害赔偿金额基础上裁定不超过3倍的惩罚性赔偿。

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

一、韩国《电子商务等领域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전자상거래 등에서의 소비자보호에 관한 법률)

· 第21条第1款第1项: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邮购销售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告知虚假、夸大事实或者采用欺骗手段引诱消费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干扰取消认购、终止合同的”。
· 第32条之2(临时停止令) :公平交易委员会对明确属于第21条第1款第1项情形的,应停止其电子商务交易或邮购销售,或责令其停止部分业务。
· 第34条(罚款) :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停业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严重不便时,可对相关经营者处以罚款以代替全部或部分停业,罚款金额可在违规行为销售额以下范围内确定。

二、韩国《游戏产业振兴法》(게임산업진흥에 관한 법률)

· 第2条第11款:“概率型道具”定义为支付一定金额购买,但具体种类、效果、性能等由偶然因素(概率)决定的游戏道具。
· 第33条第2款:以流通或使用为目的制作、发行或提供游戏的主体,应在游戏本身、官方网站、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清晰标示该游戏所使用的概率型道具的种类及各类道具的获取概率。该义务的具体内涵由《施行令》第19条之2进一步细化,要求公示“可能对游戏用户判断是否购买、使用概率型道具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事项”。
· 第33条之2第1款(损害赔偿责任) :若游戏经营者因违反概率型道具标示义务导致游戏用户遭受损害,应对该游戏用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若游戏经营者能证明自身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则无需承担。
· 第33条之2第2款(损害赔偿额酌定) :若法院认定违反行为导致游戏用户受损,但因案件性质导致损害金额难以证明的,法院可根据法庭辩论的整体主旨和证据调查结果,综合考虑相关事实,裁定合理的损害赔偿金额。
· 第33条之2第3款(惩罚性损害赔偿) :若法院认定游戏经营者故意违反概率型道具标示义务,可在依据第33条之2第2款认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基础上,裁定不超过3倍的赔偿金额。
· 第33条之2第4款(惩罚性赔偿考量因素) :法院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充分考虑:①故意的程度或对损害发生风险的认知程度;②游戏用户所受损害的规模;③游戏经营者获得的经济利益;④违反行为的持续期间和发生次数;⑤罚金及惩罚性罚款;⑥经营者在损害补救方面的努力。
· 第38条第9款:对于违反概率公示义务(未公示或虚假公示)的行为,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作出劝告改正或责令改正。
· 违反概率公示义务的刑事责任:收到整改令仍不改正的,相关人员或主体将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0.5万元)以下罚款。

三、韩国《内容产业振兴法》(콘텐츠산업진흥에 관한 법률)

· 集体争议调解制度:2024年12月31日修订案明确内容争议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集体争议调解,可依职权作出调解决定。当受影响用户人数达到50人以上、案件关键问题在事实或法律上实质相同时,可申请集体争议调解。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方案的情形,预计也将能够更有效应对。

此次卡池修改的多个不合理之处,可能同时违反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 (第21条第1款第1项)、韩国《游戏产业振兴法》 (第33条第2款、第33条之2第1-4款、第38条第9款等)以及韩国《内容产业振兴法》 (集体争议调解制度)等多部法律。

韩国已有NEXON(116.42亿韩元罚款)、Webzen(1.58亿韩元罚款)、Gravity和Wemade(各250万韩元罚款)等多起游戏公司因概率/机制问题被KFTC处罚的先例。若KFTC或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介入调查,NEXON Games面临类似处罚的风险不容忽视。此外,根据《游戏产业振兴法》第33条之2,玩家还可主张损害赔偿乃至3倍惩罚性赔偿,并可通过《内容产业振兴法》的集体争议调解机制(50人以上即可申请)集体维权


发布一条登峰造极的评论
发表
评论